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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条款

住宿条款 住宿条款

第1条 适用范围

本酒店与入住宾客之间签署的住宿协议以及与此相关的协议应根据本条款规定的内容。本条款中未尽事宜,应依据法令或已普遍确立的惯例执行。

本酒店在不违反法令及惯例范围的前提下认可特别条款时,将不受限于前款规定,可优先执行该特别条款。

第2条 住宿协议的申请

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协议的入住宾客,应向本酒店提交以下事项。

  • 入住宾客姓名
  • 入住宾客的住址及职业
  • 住宿日及预计到达时间
  • 住宿费用(原则上以附表1的基本住宿费为准。)
  • 1.申请人及其联系方式
    2.住宿费用的支付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
  • 本酒店认为需要的其他事项

当入住宾客在住宿期间超过前款第3项的住宿天数而提出继续入住时,本酒店以提出该要求时间为起点,将视作收到新的住宿协议申请予以处理。

第3条 住宿协议的成立等

当本酒店认可前条的住宿申请时,住宿协议即成立。但是,当本酒店证明未作出认可时,则不在此限。

依据前款规定住宿协议成立后,即应在本酒店所指定日期前向本酒店支付以住宿期间(超过3天时以3天计)的基本住宿费为限额的本酒店所指定订金。

订金用于结算入住宾客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当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18条规定的事态时,将依次被用于偿付违约金及赔偿金,如尚有余额,则将在根据第12条规定支付费用时予以退还。

截至本酒店指定日期为止,如未能按照第2款规定支付第2款所述订金时,则住宿协议将失去其效力。但仅限于本酒店指定订金支付日期时曾将其日期告知入住宾客。

第4条 无须支付订金的特别条款

不管前条第2款的规定如何,作为特别条款,本酒店有可能允许在协议成立后不需支付同款所述订金的情况。

认可住宿协议申请后,如本酒店未提出前条第2款所述的订金支付要求,以及未指定订金支付期限,将视作本酒店已同意前款中的特别条款予以办理。

第5条 拒绝签署住宿协议

在以下列举的情况下,本酒店有可能将不予签署住宿协议。

  • 未根据本条款申请入住时。
  • 客房已满无法安排入住时。
  • 有意入住的客人被认为在住宿期间将会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行为时。
  • 有意入住的客人明显患有传染病。
  • 对酒店工作以暴力提出要求、或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要求时。
  • 发生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无法安排入住时。
  • 有意入住的客人醉得不省人事、或言行明显异常,或其身体或服装明显十分肮脏,有可能会给其他入住宾客带来困扰时。或入住宾客对其他入住宾客做出了严重骚扰的言行时。(名古屋市旅馆业法实施条例第5条)
  • 有意入住的客人属于防止黑社会成员违法行为等相关法律第2条第6项的黑社会成员、或同法第2条第6项所述的黑社会或其相关人员、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 有意入住的客人属于黑社会或有黑社会成员支配业务活动的法人、及其他团体时。
  • 有意入住的客人为企业,而且其董事中有人属于黑社会成员时。

第6条 入住宾客的协议解除权

经向本酒店提出申请后,入住宾客可解除住宿协议。

出于归咎为入住宾客责任的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协议时(根据第3条第2款规定,酒店指定订金支付日期并要求付款后,入住宾客未予支付即已解除住宿协议时除外。),应根据附表2所示本酒店收取违约金。但是,当本酒店允许第4条第1款所述的特别条款时,仅限本酒店在接受特别条款时向入住宾客告知入住宾客解除住宿协议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时,入住宾客方需承担该义务。

预定入住的当天下午8点后(如预先告知到达时间,则为过了该时间2小时以上计算),如入住宾客仍未到达本酒店且未与本酒店取得联系,则本酒店将有可能视作入住宾客已解除协议,并办理相关事宜。

第7条 本酒店的协议解除权

发生下列情况时,本酒店可解除住宿协议。

  • 入住宾客被认为在住宿期间将会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行为时,抑或被认定已实施上述行为时。
  • 入住宾客明确患有传染病。
  • 对酒店工作人员以暴力提出要、或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要求时。
  • 发生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无法安排入住时。
  • 有意入住的客人醉得不省人事、或言行明显异常,或其身体或服装明显十分肮脏,有可能会给其他入住宾客带来困扰时,或入住宾客对其他入住宾客做出了严重骚扰的言行时。(爱知县旅馆业法实施条例第4条)
  • 在客房内床上吸烟、摆弄消防设备、以及未遵守其他本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的禁止事项(仅限预防火灾的必要事项)时。
  • 有意入住的客人属于防止黑社会成员违法行为等相关法律第2条第6项的黑社会成员、或同法第2条第2项所述的黑社会或其相关人员、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 有意入住的客人属于黑社会或有黑社会成员支配业务活动的法人、及其他团体时。
  • 有意入住的客人为法人,而且其董事中有人属于黑社会成员时。

本酒店依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协议时,将不收取入住宾客尚未享用的住宿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8条 住宿登记

入住宾客入住当天,应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 入住宾客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及职业
  • 外国人应登记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及入境年月日
  • 出发日及预定出发时间
  • 本酒店认为需要的其他事项

入住宾客如使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方式代替现金支付第12条规定的费用时,应在前款的登记时事先予以出示。

第9条 客房的使用時間

入住宾客可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从到达日的下午3点至次日上午11点。但如为连续住宿,则除却到达日及出发日外可整天使用。

不管前款规定如何,本酒店有时会允许入住宾客于前款规定外的时间使用客房,但需要收取追加费用。
・超过3小时或以内,加收房费的30%
・超过6小时或以内,加收房费的50%
・超过6小时以上,加收全额房费

第10条 遵守使用规则

入住宾客在本酒店内,应遵守本酒店规定并公布于酒店内的使用规则。

第11条 营业时间

The本酒店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如下所示,其他设施等的详细营业时间将在配发的指南手册、各处公告、客房内的服务项目目录等中予以介绍。

前台结账等服务时间
大门关闭・・・・・・・・・晚上11点
前台服务时间・・・24小时

因不得已的理由,有可能临时更改前款时间。届时将会以恰当的方式作出通知。

第12条 支付费用

入住宾客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明细,如附表1中所示。

入住宾客在退房出发时、或本酒店要求支付前款所述住宿费等时,可采用现金或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替代现金的方式,于酒店前台进行支付。

本酒店已为入住宾客安排客房且可以入住时,即使因宾客的意向未行住宿,也将照常收取住宿费。

第13条 本酒店责任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协议及相关协议的过程中、或由于未履行前述协议而给入住宾客造成损失时,本酒店予以赔偿。但是,如该损失的原因并非出于归咎为本酒店的责任时,则不予赔偿。

本酒店虽然已经领取消防机关授予的合格标志,但为应对意外火灾等突发事项,已加入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第14条 无法按照协议提供客房时的处理办法

本酒店与入住宾客签订协议后却无法按照协议提供客房时,应征得入住宾客的同意,并尽可能安排相同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

即使本酒店按前款规定作出努力,但仍然无法安排其他住宿设施时,应向入住宾客支付与违约金相等金额的补偿金,作为损失赔偿金。但是,如无法提供客房的原因并非出于归咎为本酒店的责任时,则不予支付补偿金。

第15条寄存物品等的管理

入住宾客寄存在前台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发生丢失或损毁等损失时,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本酒店将予以赔偿。但是,本酒店要求入住宾客明确告知现金及贵重物品的种类和价格而入住宾客未予告知时,本酒店的赔偿金额的上限为15万日元。

入住宾客带入本酒店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如在未寄存于前台的情况下,因本酒店故意或过失而导致发生丢失或损毁等损失时,本酒店将赔偿该损失。但是,入住宾客事先未能明确告知其种类和价格时,除了本酒店故意或存在着重大过失的情况外,本酒店将以15万日元为上限赔偿其损失。

第16条 入住宾客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

入住宾客的随身行李在入住前先到达本酒店时,如到达前已征得本酒店同意,则将由本酒店负责保管,并在入住宾客在前台办理入住登记时予以交还。

入住宾客办理退房手续后,将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遗忘在本酒店的情况下,如查明失主,本酒店将与该失主取得联系并询问失主要求如何处理。但是,当未获得失主的指示或无法查明失主时,本酒店将根据失物法加以处置。

关于保管前2项中所述的入住宾客行李或随身物品时本酒店的责任,如符合第1项,将根据前条第1项规定处理;如符合前项,则根据前条第2项规定处理。

第17条 停车的责任

入住宾客使用本酒店停车场时,不论是否寄存汽车钥匙,均属于租用本酒店场地,本酒店不必承担车辆管理责任。但是,在管理停车场过程中,如因本酒店故意或过失给入住宾客造成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18条 入住宾客的责任

因入住宾客故意或过失的行为给本酒店造成损失时,必须由入住宾客向本酒店赔偿损失。

附表1 住宿费等费用的计算方法(第2条第1款、第3条第2款及第12条第1款相关)

 信息内容
入住宾客应支付总额住宿费(1)基本住宿费(房费) (2)服务费((1)×10%)
追加费(3)饮食费 (4)服务费 餐厅((3)×12%) (5)其他使用费
税费消费税

【备注】 如税法有修改时,将遵循修改后的规定。
当入住宾客在住宿期间超过前款第3项的住宿天数而提出继续入住时,本饭店以提出该要求时间为起点,将视作收到新的住宿协议申请予以处理。

附表2 违约金(第6条第2款相关)

 不住宿当天前一天9天前20天前
一般不超过14名100%80%20%--
团体15~99名100%80%20%10%-
100名或更多100%100%80%20%10%
(注)
  • %表示相对于基本住宿费的违约金比例。
  • 如缩短协议天数时,与缩短天数无关,将收取1天(第一天)的违约金。
  • 团体客人(满15人)中的部分客人解除协议时,对于入住10天前时(如受理申请之日距离入住日不到10天,则为受理日当天)的入住人数10%(非整数时向上舍入为整数)的的人数部分,将免收违约金。

斯特令格酒店使用规则斯特令格酒店使用规则

使用本酒店的客人,根据住宿条款第10条,必须遵守以下事项。

关于客人的安全与公共性的事项

  • 请勿在床上等容易引起火灾的地方吸烟。
  • 客房门锁为自动上锁。外出时请务必携带钥匙卡。如丢失钥匙卡时,请与前台联系。
  • 客房内不得使用电熨斗、取暖器、烹调器具等电器或燃器具。
  • 请避免大声喧哗,以及其他给别的客人带来不愉快或骚扰其他客人的行为。
  • 本酒店提供的睡衣、拖鞋为客房内专用,请勿在客房外使用。
  • 请勿把以下物品带入酒店内。
    • 宠物类
    • 产生恶臭的东西
    • 异常大量的物品
    • 火药、挥发性物质等容易起火或易燃的物品
    • 法律禁止持有的枪、刀剑、兴奋剂之类
  • 禁止在走廊(含前厅)及客房内从事赌博或其他扰乱风纪的行为。
  • 未经酒店特别许可,来访客人不得进入客房内。另外,即使是得到许可进入室内,也不得使用客房内的各类设备或各种物品等。
  • 未进行住宿登记的人士不得住宿。另外,如果在登记后住宿人数有变更,请务必与前台联系。
  • 不得把客房或前厅用作事务所或营业处。
  • 不得把客房的各类设备或各种物品用于其目的以外的用途。
  • 不得把客房内的各种物品带出酒店,并不得拿到酒店内的其他场所。
  • 禁止改变酒店建筑物及各类设备的现状。
  • 不得在窗边放置有损酒店外观的物品。
  • 禁止在酒店内向其他客人派发宣传物品的行为。
  • 不得在客房以外的场所放置所持物品。
  • 不得购买酒店外的外卖饮食品并要求其送至酒店。

关于住宿的变更与结算相关事项

  • 如需延长预定的住宿天数,请事先与前台联系,如果可以延长,请暂时结算房费。
  • 酒店有可能规定客人到达的期限,并要求支付预付款。

关于贵重物品的事项

  • 请务必把贵重物品直接寄存在前台出纳的出租保险柜。对酒店内(含客房)的丢失、被盗、损坏,酒店将不予承担责任。

关于遗忘物品的事项

  • 如果没有特别指定,酒店保管寄存的洗涤物品或遗忘物品的期限为入住宾客退房后三个月。
电话:052-589-0577(总机) 住宿预订